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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和欧洲,“专利”(Patent)这个概念仅指发明专利,并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德国专利简介: 在德国,技术发明可以通过申请专利得到保护。专利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阻止技术创新的成果被竞争对手抄袭。专利权的取得首先需要技术发明的存在,科学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外形的美观设计、游戏规则、商业模型、动植物品种等因为缺失技术性而不能申请专利的保护。此外,专利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 德国专利的申请可以用任意语言递交,但最迟必须在递交申请的3个月内提交德文翻译。申请递交后德国专利商标局会对格式等基本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在递交申请的 7年之内,申请人可以提交实质审查的请求,之后德国专利商标局会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系统的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如果专利商标局认为申请不符合要求,就会在审查报告中详细阐明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审查报告,并常常需要对申请文档、特别是权利要求做必要的修改。在申请文档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之后,德国专利商标局会授予申请人专利证书。 德国专利的权利期限最长为20年。从申请递交的第3年开始,每年必须缴纳年费来维持权利的有效性。随着时间往后推移,年费的费用额也逐步增加。目前,德国专利的官方年费为从第3年的70欧逐步增长到第20年的1940欧。 在授予德国专利3个月之内,任何人都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异议程序。在异议程序中,异议申请人可以阐述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原因,德国专利商标局在了解异议申请人和专利申请人的观点之后,会决定维持专利或(全部或部分)撤销专利。即使在3个月的提交异议的期限结束之后,任何人仍然可以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诉讼程序,联邦专利法院在了解无效起诉人和专利持有人的观点之后,也会判定维持专利或(全部或部分)撤销专利。但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前的无效诉讼程序的费用一般会比德国专利商标局前的异议程序的费用高得多。 欧洲专利简介: 欧洲专利是由欧洲专利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 ("EPC") 审查并授权的在指定成员国有效的专利。和德国专利一样,欧洲专利也必须满足技术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此外,欧洲专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也是20年。 相对于德国专利,欧洲专利的申请费用比较高,因为通过一件欧洲专利可以在多个指定的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而德国专利只能在德国获得保护。欧洲专利申请统一了各个成员国的申请、审查程序,通过指定特定成员国,可以获得在指定成员国的专利保护。 当然各个成员国也有自己的专利局,并分别有自己的申请、审查程序,而且一般要求用自己的官方语言申请。因此如果申请人想在多个欧洲国家获得专利权,那么申请欧洲专利会比在各个成员国分别递交申请要节省很多费用。 欧洲专利被授予后赋予专利持有人和指定成员国的国内专利的持有人一样的权利。欧洲专利在授权之后一般有下列可能途径被限制或无效: 1. 通过欧专局统一的异议程序(Art. 99 EPC)。异议的结果对所有指定国有效。任何人都可以在授权公告的9个月内提起异议。 对于指定国国内的抵触专利或抵触申请(优先权在先、但在欧洲专利的优先权日后被公开),欧专局审查欧洲专利申请的时候并没有把其视为现有技术。Art. 139(2) EPC规定此类抵触申请对欧洲专利的影响和对该指定国的国内的专利一样。 就德国来说,对欧洲专利德国部分的无效程序在联邦专利法院提起。在考察欧洲专利德国部分的新颖性的时候,抵触的德国专利申请会被视为现有技术考虑,而在考察创造性的时候不会被考虑(德国专利法§ 3(2)和 § 4)。此外,在欧洲某些国家如德国技术发明也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保护。根据Art. 140 EPC的规定,Art. 139 EPC 也适用于实用新型。因此抵触的德国实用新型对欧洲专利的影响和对德国专利的影响一样。根据德国专利法§ 3 (2)和§ 4,在考察德国专利发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候,抵触的德国实用新型并不被视作现有技术考虑。因此,在考察欧洲专利德国部分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候,抵触的德国实用新型不被视为现有技术。 但是根据德国实用新型法§ 14的规定,如果一件德国专利的实施会侵犯抵触的实用新型持有人的权利,则德国专利持有人只有在得到实用新型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专利权。因此如果欧洲专利在德国有相抵触的实用新型并且欧洲专利的实施会侵犯该实用新型持有人的权利的话,则欧洲专利的实施必须得到实用新型持有人的同意。当然,德国实用新型的最长保护期限为十年,所以如果得不到实用新型持有人同意的话,欧洲专利可以在抵触的实用新型失效后开始实施。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根据Rule 138 EPC,指定国的抵触申请可能会导致在该国有效的专利文本和其他指定国的不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