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22: 欧洲法院驳回西意两国关于单一专利决议无效的请求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3年4月22日,德国慕尼黑

 

欧洲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又称“具备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是由欧洲专利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则和程序授予的欧洲专利,并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在参与欧洲单一专利框架的25个成员国内具备统一效力。欧洲单一专利正式实施后,将与各国国内专利和传统的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并存。

2011年3月,根据欧盟25个成员国的请求,欧盟理事会做出决议,正式启动在欧洲单一专利创设问题上的“加强合作”(Enhanced Cooperation)机制。该机制的主要成果,即由欧盟委员提出的建立欧洲单一专利的两个条例草案(第一项条例草案主要关于单一专利的创设和保护,第二项条例草案则对单一专利的翻译事宜做出安排),已于2012年12月在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分别通过。根据两个条例的相关规定,欧洲单一专利将于2014年1月1日或自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之日起开放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西班牙和意大利两国由于在欧洲单一专利的翻译语言问题上始终无法与其他25个成员国达成一致,因此没有加入上述“加强合作”机制,也未被纳入欧洲单一专利的框架之内。两国就此分别向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欧盟理事会关于启动在欧洲单一专利创设问题上的“加强合作”机制的决议无效。

就西班牙和意大利提起的上述请求,欧洲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Joined Cases C‑274/11 and C‑295/11),并于2013年4月16日做出判决,驳回了两国的诉讼请求。

除原告西班牙和意大利两国外,欧盟理事会(作为被告)以及比利时、捷克、德国、爱尔兰、法国、匈牙利、荷兰、波兰、瑞典、英国以及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也参与了此次诉讼。

西班牙和意大利在其诉讼请求中,要求欧洲法院将欧盟理事会于2011年3月10日做出的关于授权在创设单一专利保护领域加强合作的第2011/167号理事会决议(以下简称“理事会决议”)宣告无效。

关于上述理事会决议的形成过程,在此简要总结如下:

·         2000年7月5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关于创设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提供统一专利保护的共同体专利的理事会条例提案。

·         2010年6月30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关于共同体专利的翻译安排的理事会条例草案。

·         2010年11月10日:欧盟理事会召开会议,但在此次会议上没有就上述共同体专利的翻译安排达成一致。

·         2010年12月10日:欧盟理事会确认,在将来一段合理时间内无法就上述共同体专利的翻译安排达成一致。由于上述翻译安排是将来欧盟范围内单一专利保护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各国在翻译安排上的分歧导致了在将来一段合理时间内无法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创设单一专利。

·         2010年12月——2011年1月:除西班牙和意大利之外,共有25个欧盟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提出要求在创设单一专利问题上启动“加强合作”机制。

·         2011年3月10日:欧盟理事会做出决议,正式启动在单一专利创设问题上的“加强合作”机制(该决议即为上述“理事会决议”)。

西班牙和意大利在此次诉讼中提出要求欧洲法院宣告该理事会决议无效,其法律上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五条:

1.       在创设单一专利问题上启动“加强合作”机制不在欧盟理事会权限范围之内;

2.       欧盟理事会在此问题上滥用职权;

3.       违反了“启动加强合作机制只能作为最后的选择”的条件;

4.       违反了欧洲联盟条约第20(1)条和第118条,以及欧盟职能条约第326条和第327条;

5.       该决议无视了欧盟司法系统。

在此次判决中,针对西班牙和意大利提出的理由,欧洲法院逐一进行了分析,认为上述理由均不能成立,并最终驳回西班牙和意大利的诉讼请求。欧洲法院对本案的详细说理,可参考所附链接内的判决书做进一步了解。

欧洲法院的这一判决,进一步扫除了欧洲单一专利在欧盟法层面上的不确定性,为欧洲单一专利将来的顺利实施铺平了道路。

 

 

本案的判决书全文(Joined Cases C‑274/11 and C‑295/11),请参见:http://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doclang=EN&text=&pageIndex=0&part=1&mode=DOC&docid=136302&occ=first&dir=&cid=1184954

关于欧洲单一专利及统一专利法院常见问题解答,请参见:http://huasun.de/cn/node/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