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01: 欧专局今年4月起适用提交优先权文件翻译的新规则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3年3月1日,德国慕尼黑

 

今天欧洲专利局网站上发布了一篇有关提交优先权文件翻译的公告,公告标题为“欧洲专利局就修改后的《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53条第3款发布的公告”。该公告全文由我们翻译如下:

 

在2012年6月27日的决议中,欧洲专利组织行政委员会对《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53条做出了修改,该修改旨在就下列情况引入一项新的法律制裁手段:即在有效要求优先权时,欧专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53条第3款之规定发出要求提交在先申请翻译的邀请,但该邀请没有被遵守。不遵守该邀请将导致失去相应的优先权。引入这项特别制裁手段的目的在于加强法律确定性和透明度,同时提高欧专局程序的效率。

这项修改将在2013年4月1日生效。该公告将为这一新程序提供信息说明。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53条第3款规定之邀请的发出

依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53条第3款之规定,要求提交被声明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翻译的邀请只能在在先申请的语言不是欧专局官方工作语言之一、且该优先权声明的有效性与判断所申请之发明是否具备可专利性有关的情况下发出。翻译须在由欧专局规定的期限之内被提交。

依据所涉及的申请的类型以及程序阶段(在该阶段相关中间现有技术(relevant intermediate prior art)对优先权有效性的审查显得必要),要求向欧专局提交优先权文件翻译的邀请可以被如下发出:

1.  直接欧洲发明专利申请

1.1 在完成扩展欧洲检索报告的阶段,如果优先权的有效性被认为对于判断发明的可专利性非常重要,则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53条第3款发出的邀请会通过挂号信送达。在此种情况下,提交翻译的期限以《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70条第1款所规定的提交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为准。

如果在欧洲检索报告送达至申请人之前实质审查请求已经被提起,则提交翻译的期限以《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70条第2款所规定的表明是否希望继续进行该申请的期限为准。

1.2 在优先权声明的有效性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具有重要性的情况下,比如审查部基于《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第3款之规定对抵触申请进行了检索(“补足检索(topping-up search)”)时,或者第三方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15条提交了相关现有技术时,该邀请会由审查部发出。

2.  通过PCT途径进入欧专局的发明专利申请

在通过PCT途径申请欧洲发明专利时,若欧专局已经做出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或者已经做出补充国际检索报告,则《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53条第3款之邀请由审查部发出。

3.  欧洲发明专利

异议程序中,只有在对于优先权声明有效性的审查具有重要性的特殊情况下,比如异议人提出了相关现有技术时,则要求提交优先权文件翻译的邀请由异议处发出。

答复的形式

针对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53条第3款所发出的邀请进行答复时,有效答复应由被要求的翻译、或者由一份“该欧洲发明专利申请即为在先申请的完整翻译”的声明组成。

在多个优先权存在的情况下,申请人或者权利人只需要就邀请中指明的优先权声明提交翻译。

制裁手段和可行的法律救济途径

如果申请人或者发明专利权利人没能在欧专局规定的期限之内就《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53条第3款之邀请做出答复,则欧洲发明专利申请或者欧洲发明专利将丧失与没有按要求提交翻译的优先权声明所对应的优先权(《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53条第3款倒数第二句)。

由于没有提交翻译而导致的权利丧失,可以在实质审查程序中通过提交《欧洲专利公约》第121条所规定的“继续处理(further processing)”请求来加以救济。在异议程序中,所发生的权利丧失只能通过提交《欧洲专利公约》第122条所规定的“权利恢复(re-establishment of rights)”请求来加以救济。在前述两种情况中,当事人均可以按照《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1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欧专局做出决定。

过渡条款

修改后的《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53条,适用于修改后的条款生效之日(2013年4月1日)起尚未收到《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53条第3款之邀请的直接欧洲发明专利申请、通过PCT途径进入欧专局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及欧洲发明专利。

 

该公告原文请见: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information-epo/archive/20130227a.html#a1